渭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5, 2026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21年8月31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7月3日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居民生活饮用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按照《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配置确定饮用水水源,拟定饮用水供水方案,依法做好饮用水取水管理和水源涵养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开展宣传教育。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要求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或者标志。
(一)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二)湖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径200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三)水窖水源地保护范围是集水场地区域;
(四)地下水水源地保护范围为取水口周边30米至50米范围。
(一)修建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利用废弃井排放污水;
(二)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和清洗物;
(三)建造畜禽养殖设施;
(四)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
(五)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
(六)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七)堆放医疗垃圾;
(八)焚烧垃圾;
(九)从事洗涤、旅游、水产养殖或者游泳、垂钓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对于因受污染已不能达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及时撤销和调整水源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村(组)管理的供水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