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履行卡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主体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护措施,支持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保护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