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卡山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特点、野生动物生存状况和生活习性以及人类活动影响等因素,科学建设野生动物饲草料基地、饮水点和投食点。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的,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受灾情况,并采取开辟通道、设立庇护所、补水、补充食物等救护措施,为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野生动物提供紧急救护。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