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Not yet in force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基本建设程序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与高速公路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因强化安全保障、提升配套服务水平,确需完善相关设施的,应当优先通过对现有设施综合利用等方式解决。确需新增配套附属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与高速公路经营者充分协商,依法依规推进补建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