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Not yet in force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高速公路发展需求,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空间。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用地、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的,沿线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高速公路设施,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设高速公路涉及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
高速公路建设依法临时使用土地的,期满后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复垦、恢复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