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等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水面、河道、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和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湿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生态农业保护发展,组织开展湿地及周边种植养殖、湿地农业种质资源以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