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修复工作,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
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科学评估论证,采取污染治理、土地整治、地貌修复、野生动植物生境修复、植被恢复、生态补水、封育禁牧、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和增强湿地碳汇功能。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