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