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损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者,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应急处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应急处置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