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落实管理责任。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管理流程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台账应当至少保存十年,企业重组、改制的,由承继企业接管保存;企业破产、倒闭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台账移交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存。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告知利用处置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