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核设施,是指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以及上述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设施。

(二)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列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稀土矿、磷酸盐矿等非铀矿。

(三)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四)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五)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六)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