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在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