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时,有关涉辐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告知周围可能受到辐射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等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展开应急抢险救援,必要时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对周围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