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包含放射性污染防治内容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