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作出财政预算,自主安排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和决算,须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坚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自治县各项事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应按照法律规定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变更或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