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经营水上餐饮以及在湿地洲滩越野、野营、野炊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船舶擅自停靠、滞留等在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管理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从事捡拾鸟蛋、破坏鸟巢、惊吓候鸟等妨害候鸟正常生存繁衍的行为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