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不足一百户或者超过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