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文物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部门报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