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Article 14In force文物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安装、使用设施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文物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区文物部门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