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区文物部门,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得市文物部门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