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商务、地方金融监管、邮政、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