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取消相应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擅自拆除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重建造价两倍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