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或者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对地下工程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并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防止污染地下水。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