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跨区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定,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