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对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的处理处置,应当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禁止采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污泥。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