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对未完成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行政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完成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未达标流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