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本市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本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状况,制定全市及各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分解的总量控制指标及削减计划,制定年度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将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计划落实到排污单位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和水务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流域水环境质量的状况,增加流域实施总量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种类。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