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全市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以及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排放总量,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特点、交通运行状况等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