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

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