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Chapter 3 使用Article 17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按照城市规划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