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准许证。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