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消除安全隐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未按照要求消除安全隐患,或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出现同一违法行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少于三个月;情节严重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二)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三)生产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
(四)明显超过设施设备设计生产能力生产;
(五)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增加安全隐患;
(六)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流程,增加安全隐患。
下列情形属于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藏匿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退役火药的;
(二)超许可范围生产A级产品的;
(三)在无药工(库)房或者1.3级工(库)房从事1.1级作业,以及在无药工(库)房或者1.3级工(库)房存放应当放在1.1级工(库)房的危险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