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城市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占用、擅自移动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三)在有明确管线保护范围的区域内倾倒污水、施工浊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在有明确管线保护范围的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

(五)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或改变城市地下管线设计用途;

(六)其他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城市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