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申请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与道路等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以下简称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在主体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中明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内容,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主体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内容;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凭主体建设工程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申报材料申请施工许可。

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办理其他许可或者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