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配备灭火、防爆、报警、救援、防汛、防台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做好定期检查、维护,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轨道交通设施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监测、定期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