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向列车、轨道、通风亭(井)、接触轨(网)等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投掷物品,或者在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干扰、阻碍轨道交通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

(四)擅自进入轨道交通线路;

(五)非法占用轨道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

(六)擅自在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发放传单、揽客拉客等,妨碍乘客通行或者救援疏散;

(七)擅自进入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列车驾驶室、变电所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区域;

(八)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以及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九)攀爬或者跨越隔离围墙、围栏、护栏(网)、门闸、屏蔽门(安全门)等设施;

(十)在出入口、通风口、疏散通道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十一)在列车车厢内吸烟、用火;

(十二)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孔明灯、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开展未经审批的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飞行作业;

(十三)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的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视线或者可能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的植物;

(十四)使用、占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十五)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