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为乘客出行提供便利服务:

(一)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

(二)在车站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医疗急救箱等必要的救护设备;

(三)按照规定配置车站男、女卫生间和母婴设施;

(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五)其他便利服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报告承诺履行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