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轨道交通线路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环保标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轨道交通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噪声敏感建筑物已建、在建或者所在地块已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取得选址意见书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轨道交通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地块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或者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筑物建设主体应当落实间隔距离规定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保障噪声敏感建筑物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需要在沿线轨道交通线路上设置声屏障的,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协商,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轨道交通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同步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理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