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Not yet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用航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有关军事机关的协调机制,统筹民用航空发展政策,优化民用航空资源配置,促进民用航空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跨区域配合,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完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