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Not yet in force民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日常巡视检查制度。
民用机场运营人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情况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书面报告影响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发现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的,民用机场运营人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及时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