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Not yet in force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衔接互通、功能互补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养老服务站点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支持将闲置的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卫生机构设施等国有资产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将闲置资产依法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