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计监督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并按规定送达相关单位和人员。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依法移送。接受审计移送的部门、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