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实施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