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所列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依法开展审计监督时,可以根据需要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采购、施工、代建、监理、供货、征地等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进行调查,重点就相关单位取得和使用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对重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审计。
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但是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性资金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是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