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列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或有资产情况;

(四)对外投资情况;

(五)资本保值、增值、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情况;

(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企业、金融机构;

(二)国有资本占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是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金融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