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Not yet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