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Not yet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合理考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