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Not yet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党建引领基层高效能治理,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机制,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安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列入基层治理网格、基层治理平台管理服务事项,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健全完善火灾隐患发现、报告、督促整改和移交处理机制,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