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Not yet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规划和配套建设集中充电设施。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没有设置集中充电设施或者充电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物业服务人组织增建、改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增建、改建;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充电设施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就近便民原则统筹考虑。
居民住宅区地下车位(库)安装充电设施,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