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Not yet in force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其岗位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进行检测检查、维修养护,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指导、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定期向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没有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基层治理网格,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并明确其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